第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纯收入和减免的税款,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