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学费、杂费和课本费;实施非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