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