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