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巡查。其中,对涉及河道、河涌的责任区,在非汛期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汛期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对其他责任区应当定期巡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