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运输人应当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活动。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船舶总核载质量五百吨以上,船底密闭、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办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