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船舶,具有分类收集、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或者船舶停放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