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文明作业,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从事水域清捞、收集、运输的船舶应当与周边水域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清捞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自动收集功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