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直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