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公民旁听。

旁听人员对审议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