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