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提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