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既不修改又不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