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省人民政府提报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