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