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