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