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不适当,应当向其反馈;重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