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准。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进行通报。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三分之二的,说明不能达到履职要求,建议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或者建议推荐单位变更委员人选,并不作为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未请假,一年内三次全程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不作为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