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