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并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