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殊教育机构设立学前班,接收不适宜在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