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渔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