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爆破、兴建锚地、排污、倾废等破坏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致害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