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