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捕捞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休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禁止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