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捕捞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毗邻海域捕捞限额的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确定或协商确定。捕捞限额的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