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产苗种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养殖、孵化,需转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进口、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