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照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四)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五)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