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挪用事业性、行政性收费资金的,财政、审计部门应将其非法动用的资金全部没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