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款没收财物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罚款、没收财物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主管机关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