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罚款、没收财物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出式,市(地、州)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在三十元以下或对个人的罚款,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印有人民币面额的票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