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款没收财物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罚款、没收财物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出式,市(地、州)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在三十元以下或对个人的罚款,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印有人民币面额的票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