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四)未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