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四)未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