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经营性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监制和管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的专用票据除外。对于应当收税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收税依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制定。凡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