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经营性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监制和管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的专用票据除外。

对于应当收税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收税依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制定。

凡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