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