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协调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