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协调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