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门户网站和《珠海特区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