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设区的市法规,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