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设区的市法规,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