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经济特区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并体现改革创新精神。设区的市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