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