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