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