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已废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