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