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