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护林、育林、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