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运输下列木材和木制成品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件:(一)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二)各种木制家具、农具、木炭;(三)个人搬家携带自有的拆毁材、旧房木等,凭公安机关《迁移证》运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