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采伐林木实行检木号印制度。凡采伐的木材,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加盖由省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检木号印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