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