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每年三月至五月和九月至十一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适当提前或延长森林防火戒严期。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