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每年三月至五月和九月至十一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适当提前或延长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