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危及通讯、输电正常进行的树枝以及原通讯、输电线路内的再生树木,邮电、电力部门可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线路维护规定无偿剪除。其中城市的树木,须会同城建、园林管理部门无偿剪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